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2财保320号
申请人:西安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MA6TYY299Y,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万寿南路103街坊6幢3单元30206室。
法定代表人:时从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小敏,梁山英才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陕西嵩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55790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春明路15号金康雅苑4号楼1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伟。
被申请人:陕西港源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888300,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9路海博广场46幢1单元12106室。
法定代表人:祝秀斋。
申请人西安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嵩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港源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西安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602050307111281202100031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嵩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港源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安铭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宿艳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盛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