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永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普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6民初15783号
原告:湖北永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桥大道金融服务中心第一幢1单元6层602号房。
法定代表人:邹春申。
被告:湖北普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5号武汉中央文化旅游区K3-2地块K3-4栋17层7室。
法定代表人:冯群。
原告湖北永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捷公司”)与被告湖北普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永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普业公司退还永捷公司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指导服务费6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指导服务,首付款80,000元。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首付款80,000元。2017年6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服务,经双方协商,服务交付日期延期至2017年10月。2017年10月,被告仍未按约定日期交付服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款。2017年12月,被告同意退还首付款80,000元,并于2018年1月18日退还20,000元。2018年1月25日,原告前往被告公司经营场所,该公司人去楼空,失去联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永捷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永捷公司提交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普业公司相关人员,在查阅案卷材料的过程中,发现永捷公司提交的2018年1月15日承诺书中承诺人***与另案所涉人员姓名一致。经与***联系,***表示湖北普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湖北普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已被刑事拘留。后经核实,*开江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于2018年6月1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逮捕,该案现在立案侦查阶段,所涉《执业资格指导服务合同》与本案诉争合同,除双方信息、资格证类型、数量及费用差异外,其他内容完全一致。鉴于同类事实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永捷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马汉中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