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民初166号
原告:新余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康泰玫瑰小区一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30915439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余市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新余市中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南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7495044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余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州公司)与被告新余市中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渝州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486.38元,减半收取60,243.19元,由新余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