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平与汉中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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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727民初817号原告:XX平,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现住略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略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汉中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法定代表人:岳全贵,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平与被告汉中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受理,原告XX平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平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平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利 明二0一九年九月四日法官助理 * 薇 娜书记员 张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