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XX平与汉中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27民初817

原告:XX平,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现住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汉中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

法定代表人:岳全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平与被告汉中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729日受理,原告XX平20199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平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平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0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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