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永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永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81民初1575号 原告:***,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永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永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庚楠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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