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81民初1575号
原告:***,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永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永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庚楠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