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雅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长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雅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8151号
原告:昆山长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民营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8480423N。
法定代表人:唐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雅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大寨路东段盛景园1号楼2单元2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9698271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山长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雅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昆山长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长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长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4元,减半收取2632元,由原告昆山长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