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雅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14144号
原告:西安鑫泰利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斗门街办官庄村一排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雅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大寨路东段盛景园1号楼2单元24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鑫泰利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雅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西安鑫泰利扬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鑫泰利扬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鑫泰利扬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3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纪胜利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姚 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何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