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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雅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中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雅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82民初1176   

 

原告:咸阳中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彬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26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陕西雅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中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雅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阳中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6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中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1398元,由原告咸阳中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育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纪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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