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1008号
原告:陕西晟泰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
负责人:王江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旻,咸阳市秦都区陈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
被告:陕西康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红坡。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晟泰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与被告陕西康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晟泰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晟泰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8元,减半收取为16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 彦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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