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6344号
原告:陕西世纪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光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
被告:陕西康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红坡。
原告陕西世纪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康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陕西世纪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告陕西康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履行完毕,故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世纪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世纪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张冬冬
书 记 员 罗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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