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97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XX城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东8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6MA6Y7C5M17。
法定代表人:景宏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文,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华,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康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808。
法定代表人:袁红坡。
申请人XX城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康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93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康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文景小区支行账户为610011信息1055内的存款370674.7元。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康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文景小区支行账户为61信息01055内的存款370674.7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十 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李 璐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李璐 送达时间:2021年 月 日
9161052667517XXXXXXXXXXXXXX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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