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6民初1943号
原告:苏州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尹中南路886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康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首创禧悦里25号楼A栋7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康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凡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翔
书 记 员 丰雨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