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01民初48号
原告:贵州小时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路沙河校区瑞城商厦A幢3-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WPG63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黔中建安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凯里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大数据三期标准厂房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MA6EB65T6T。
负责人:向旻。
被告:贵州黔中建安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314317828Q。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小时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黔中建安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凯里经济开发区分公司、贵州黔中建安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小时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299元,由原告贵州小时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