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中建安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黔中建安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能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5财保89号

申请人:贵州黔中建安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314317828Q。

被申请人:**能,男,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被申请人:梁小龙,男,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原告贵州黔中建安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能、梁小龙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7250.5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出具相应金额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若申请人的申请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该公司在担保金额内向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能、梁小龙的财产,限额人民币147250.57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保全费1257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光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