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2执7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主创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建国,陕西华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申请执行立案,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铜川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住所地:铜川市新区XX路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2258Q。 法定代表人:赵文山,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陕西主创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铜川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的(2017)陕02民初1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主创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并于2019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铜川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主创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5004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65150.22元。
因被执行人铜川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铜川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615195.2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徐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韩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