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民初870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9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华县。
委托代理人:庾国庆,***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晶华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39号御溪望城4幢1单元24层2402号。
法定代表人:梁云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省铜川市文物旅游局,住所地铜川市铜川新区正阳路9号。
法定代表人,惠善利,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絜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主创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安晶华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铜川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文物局)、第三人陕西主创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确认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且该撤诉行为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建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800元,减半收取计809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焦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