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2民监3号
监督机关:铜川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陕西主创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丁宁,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铜川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文山,该局主任。
原审被告:西安晶华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梁云朝,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田建民,男,1964年9月1日生,汉族,陕西华县人,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审原告陕西主创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铜川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西安晶华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田建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陕02民初11号民事判决,铜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铜检民(行)监【2020】6102000000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周少英
审判员 王晓亮
审判员 陈建安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郝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