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33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创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5614。
法定代表人: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京京,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红燕,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西街238号半坡国际艺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214。
法定代表人:孙。
陕西创意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2号民事裁定,续行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74519.2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4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认为,陕西创意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21)陕0113民初32817号民事调解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传媒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74519.24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司成沅
书 记 员 李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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