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主创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陕西主创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陕西华夏文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2502号
原告:陕西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先慧,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巩京京,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红燕,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XX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西街238号半坡国际艺术区。
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晨,陕西华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XX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XX传媒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2月23日受理。原告诉称2016年8月9日被告与原告就陕西XX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原告负责孙思邈纪念馆文化产品的策划与制作事宜。签订《孙思邈纪念馆文化产品策划制作合同》,合同约定:1.陕西华夏文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孙思邈纪念馆文化产品的前期研究策划、制作《孙思邈纪念馆文化展品清单》,并根据展品清单进行加工制作,以及对文化信息进行整理等工作。2.合同总价款为1710224.10元。合同生效后,陕西XX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预付款,第一批展品交付并经陕西主创世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确认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60%。第二批展品交付经陕西主创世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确认验收后,支付至结算合同结算价的80%。孙思邈纪念馆整体竣工并审计验收完成后支付结算价的100%。陕西XX传媒有限公司若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陕西XX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应付价款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另行予以赔偿。合同还对交付时间验收,双方权利义务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陕西XX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陕西XX有限责任公司55%的合同款项未付。双方就被告拖欠合同款项事宜多次协商处理均未果。被告的拖欠款项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了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现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请判如所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双方2016年8月9日签订的《孙思邈纪念馆文化展品策划制作合同》第六条约定:“合作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争取友好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甲(被告)乙(原告)双方均有权依法向各自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公司所在地为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对合同的争议的管辖采取了约定的方式,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约定,依据双方约定协商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均有权依法向各自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为西安市雁塔区,故该案应当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XX传媒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立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赵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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