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822民初763号
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后河川。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诺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诺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祥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中汇家园一号楼B3一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府谷县恒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榆林市祥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线上查询并保全被告榆林市祥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等价值64827元的财产,并自愿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榆林市祥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榆林市祥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信息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