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维度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4547号
原告:西安上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XFUF9Y。
法定代表人:周孔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波,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妙莹,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维度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75912005A。
法定代表人:周远庆。
被告:周远庆,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XX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西安上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维度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周远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上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缴费通知后明确表明不再缴纳诉讼费,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上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宝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旭华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刘旭华 送达时间: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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