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
陕0602民初1973号
原告西安华辰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XX村XX号楼XX室。
法定代表人强丽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通,男,汉族,1993年XX月XX日出生,汉中市人,本科文化,系西安华辰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西安维度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XX城XX路XX号XX花园XX幢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周远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华辰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维度石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华辰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16元,原告已预付,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3058元。
贺瑞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员刘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