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邦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邦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624民初1442号
原告图门格日乐,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陕西邦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付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宣鹏磊,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图门格日乐与被告**、陕西邦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门格日乐于2017年6月26日以被告陕西邦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图门格日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磊
本判决法律条款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