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邦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居与绥德县供电局(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绥德县供电分公司)、陕西邦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826民初1246号
原告***,男,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
被告绥德县供电局(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绥德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绥德县北门湾1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姬语学,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邦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榆溪花园小区1号楼2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付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居与被告绥德县供电局(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绥德县供电分公司)、陕西邦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居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居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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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