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天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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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22民初4374号
原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湖大道89号宏维人家2栋1单元1902号。
法定代表人:陈翠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来,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陵园大道特1号国际城写字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张文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勤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70号。
法定代表人:刘吉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治国,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
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柯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