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天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05民初235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代理人徐向来,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天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77号2单元24层24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斌,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天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哲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认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将黄石市大冶湖生态核心区道路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天哲建筑公司施工,被告天哲建筑公司将其承包压路部分工程交给原告***完成。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为了取得工程欠款,应主张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起诉被告天哲建筑公司,明显遗漏了需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2.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宇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 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