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3165号
原告:罗金国,男,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湖北天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77号2单元24层24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金国诉被告湖北天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天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金国撤回对被告湖北天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金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