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天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3165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湖北天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77号2单元24层24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天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天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天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