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841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
法定代表人:何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男,该公司员工,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南京业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科技园博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业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苏0116民初8417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业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211094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业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业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211094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