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8417号之一
原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
法定代表人:何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男,该公司员工,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南京业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科技园博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审理原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业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8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