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业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6-30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116民催2号
申请人南京业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中山科技园博富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京业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本票(申请人南京业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出票行交通银行大厂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8月26日,金额3000元,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业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见习书记员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