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127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黄冈市凯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冈市凯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冈市凯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7执3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