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凯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冈市凯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民终26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凯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沿江路东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16411025C。
法定代表人秦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9月30日出生,湖北省黄梅县人,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黄冈市凯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7民初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冈市凯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黄冈市凯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冈市凯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黄冈市凯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刚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