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久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樊前进、龙金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民终29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前进,男,汉族,1964年11月2日出生,武汉市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金波,男,汉族,1966年1月25日出生,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久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友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7394802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樊前进因与被上诉人龙金波、湖北久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9)鄂1102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前进又以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樊前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樊前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1元,减半收取205.5元,由上诉人樊前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