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久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沙立山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密民初字第850号之一
原告北京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北路北、行宫路西6号楼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严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
被告***,男,1959年6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
被告湖北久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湖北省龙感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感湖管理区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严刚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北京云湖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十里堡镇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连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湖北久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湖北省龙感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京云湖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六百一十五元、保全费五千元,均由原告原告北京久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侯洪涛
代理审判员*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