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久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湖北久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7执16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负责人:许向阳,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北久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正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省龙感湖久龙洲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设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赵正新,男,生于1967年11月28日,汉族,湖北省**县人,住**县。
被执行人:***,女,生于1968年5月29日,汉族,湖北省**县人,住**县。
被执行人:严奇,男,生于1979年3月26日,汉族,北京市昌平区人,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孙静,女,生于1979年11月5日,汉族,湖北省**县人,住北京市昌平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久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省龙感湖久龙洲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赵正新、***、严奇、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7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北久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省龙感湖久龙洲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赵正新、***、严奇、孙静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久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省龙感湖久龙洲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赵正新、***、严奇、孙静在金融部门无存款,不动产已被查封,暂不宜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7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14026200元及利息。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剑文
审判员  周慧玲
审判员  张文彬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