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久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湖北久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省龙感湖久龙洲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1127民初41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地址:**镇**大道**。
负责人:许向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劲松,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久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73948020T。
法定代表人:赵正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浩,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代为立案、撤诉,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省龙感湖久龙洲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932706751。
法定代表人:严设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浩,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代为立案、撤诉,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赵正新,男,汉族,1967年11月28日出生,湖北省**县人,住**县,
被告:汤枚婷,女,汉族,1968年5月29日出生,湖北省**县人,住**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26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人,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孙静,女,汉族,1979年11月5日出生,湖北省**县人,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与被告湖北久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源公司)、湖北省龙感湖久龙洲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龙洲公司)、赵正新、汤枚婷、**、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劲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久源公司、久龙洲公司、赵正新、汤枚婷、**、孙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久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26200元及至付清时利息;2、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由被告赵正新、汤枚婷、**、孙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确认原告**建行与被告久龙洲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在拍卖、变卖等处置该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原告**建行享有优先受偿权;4、由被告承担原告**建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代理费等。
被告久源公司、久龙洲公司、赵正新、汤枚婷、**、孙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4日,原告**建行与被告久源公司签订编号为20181212HB《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一)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4030000元;(二)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三)借款期限为壹年(从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四)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22%,借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合同还对借款人权利义务、贷款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进行了约定。为确保被告久源公司切实履行20181212HB《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原告**建行于2018年12月14日同被告赵正新、汤枚婷签订编号为20181212HB-1《自然人保证合同》、同被告**、孙静签订编号为20181212HB-2《自然人保证合同》,由被告赵正新、汤枚婷、**、孙静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建行于2018年12月14日向被告久源公司贷款发放账户42×××21发放14026200元贷款,被告久源公司偿还利息至2019年10月10日,截至2019年12月14日止,被告久源公司欠原告**建行借款本金14026200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229556.44元。逾期后,原告**建行多次催讨,被告久源公司以种种理由未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久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262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229556.44元,并以140262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7.83%支付逾期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另查明:2014年10月14日,原告**建行与被告久龙洲公司签订编号为HMDY20140930《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一)久龙洲公司为久源公司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二)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7000000元;(三)抵押物:商业房产(房权证龙房字第**、房房权证龙房字第**和土地使用权(黄冈龙国用第020000008号)。抵押合同还对抵押合同登记、抵押权实现、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2014年10月15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分别为房他证龙房抵621号,黄冈他项(2014)第14514号,抵押权期限均为5年。
本院认为,原告**建行与被告久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建行已依约向被告久源公司发放贷款,被告久源公司应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故原告**建行要求被告久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26200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229556.44元和以140262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7.83%支付逾期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正新、汤枚婷、**、孙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建行要求被告赵正新、汤枚婷、**、孙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久龙洲公司作为抵押人与原告**建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且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7000000元,故原告**建行要求在处置抵押物的变现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限湖北久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本金14026200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229556.44元。
由湖北久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15日起以14026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赵正新、汤枚婷、**、孙静对上述(一)(二)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湖北省龙感湖久龙洲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拍卖(变卖)湖北省龙感湖久龙洲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房权房权证龙房字第**、证房权证龙房字第**、国用第020000008号)所得价款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在17000000元限额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334元,减半收取53667元,由湖北久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劲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