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久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02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7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9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3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湖区。 被执行人:湖北久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友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73948020T。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第三人湖北久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1102民初民终21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及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保险、工商、银行、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 3.本院经向黄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经向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本。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22年8月12日 地点:执行局办公室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 书记员:** 执行案号:(2022)鄂1102执116号 评议内容:(2022)鄂1102执1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承办人汇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第三人湖北久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1102民初民终21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及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保险、工商、银行、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 3.本院经向黄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经向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本。 现报请合议庭评议本案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龙:本案经上述执行、强制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刘: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合议庭统一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庭成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