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林建筑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百色长江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东林建筑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022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百色长江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幸福港湾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罗长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东林建筑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龙景东路闽盛家具建材广场B519-B521号。法定代表人韦素丽,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百色长江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东林建筑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1022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购买幸福广场商铺D118号房的欠款5413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4135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从2016年7月1日起计至购房款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616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8120元,合计580085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国土、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法的国土、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权。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申请原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吉诚

审判员  黄 权

审判员  黄承产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