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林建筑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百色长江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东林建筑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桂1022民初397号
原告百色长江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幸福港湾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娟,广西中名(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东林建筑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龙景东路闽盛家具建材广场B519-B5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百色长江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天成公司”)与被告广西东林建筑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林科技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江天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购买原告的商铺欠款2351850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开庭审理后,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8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幸福广场商铺××号)买卖合同(现售)》;2、请求被告履行与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幸福广场商铺××号)买卖合同(现售)》,向原告支付购买商铺尚欠的款项5413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8日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田东县两间商铺,当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商铺的价款,其中D118号商铺的价款为1741350元,D119号商铺的价款为1810500元,总价款为35518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协助被告办理了相关产权证,但被告至今只向原告支付购房款1200000元,尚欠2351850元未支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东林科技公司辩称,我公司尚欠原告购买商铺款2351850元是事实,因我公司资金困难,无力支付所欠款项,原告要求解除D119号商铺的合同我方也没办法,但我方不同意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8日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田东县两间商铺,当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商铺的价款,其中D118号商铺的价款为1741350元,D119号商铺的价款为1810500元,总价款为35518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协助被告办理了相关产权证,但被告至今只向原告支付购房款1200000元,尚欠2351850元未支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8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幸福广场商铺××号)买卖合同(现售)》是否应解除;2、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尚欠购房款的利息及支付违约金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后,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协助被告办理了相关产权证,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购房款2351850元,其行为已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义务,构成违约。另外,被告承认目前已无能力支付所欠的购房款,双方所签合同的目的已不能实现,所以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于2015年8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幸福广场商铺××号)买卖合同(现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当D119号商铺的买卖合同解除后,被告所欠原告D118号商铺的价款为541350元,因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并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所以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按照双方所签合同第九条中的“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不能低于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54135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以原告诉请的从2016年7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计至被告付清购房款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百色长江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东林建筑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幸福广场商铺××号)买卖合同(现售)》;
二、被告广西东林建筑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百色长江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买幸福广场商铺××号房的欠款541350元;
三、被告广西东林建筑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百色长江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4135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从2016年7月1日起计至购房款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百色长江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6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30615元,由被告广西东林建筑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预交上诉费(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账号:60×××97)。
审判长黄俊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黄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