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勘察钻井队

某某与博爱县勘察钻井队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822执23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博爱县勘察钻井队。
代表人:杨秋荣,党支部书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博爱县勘察钻井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的(2017)豫0822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博爱县勘察钻井队有土地2456.79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博爱县勘察钻井队所有的位于博爱县中山路东段土地2456.79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吕泽良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