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勘察钻井队

某某与被执行人博爱县勘察钻井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822执2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博爱县勘察钻井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博爱县勘察钻井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的(2017)豫0822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77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无工商、有价证券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4、本院于2018年3月9日,去房管部门查询博爱县勘察钻井队的房产登记信息,博爱县勘察钻井队名下无房产。
5、本院于2018年7月2日,去博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博爱县勘察钻井队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博爱县勘察钻井队名下没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
6、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去建设银行博爱支行对博爱县勘察钻井队基本账户冻结,冻结余额为21.26元。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6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泽良
审判员  黄四庆
审判员  闫自强

二〇一八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葛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