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知民初3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交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胡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涛,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科软件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江波,董事长。
第三人: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刘玉海,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交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科软件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现原告深圳市交投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交投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交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交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