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知民初1100号
原告:中电科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485号43幢501-503室。
法定代表人:江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琼珂,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交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市花路南侧长***大厦2号楼9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电科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交投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中电科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电科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邵 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许 堃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