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海港亨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海港亨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25民初10256号
原告:唐山海港亨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功,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唐山海港亨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唐山海港亨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海港亨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海港亨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68元,由原告唐山海港亨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洪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