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84民初1658号
原告:河间市九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瀛洲镇城苑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28833670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新乡市华贸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工业园区经六路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077819954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间市九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华贸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河间市九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间市九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间市九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7元,由原告河间市九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段文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