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九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河间市九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新乡市华贸化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984执保198号
申请人:河间市九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瀛州镇城苑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乡市华贸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工业园区经六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间市九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乡市华贸化工有限公司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新乡市华贸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间市九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华贸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