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电银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京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晋电银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23民初462号
原告:山西京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耙儿沟村东。
法定代表人:**富,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军,山西慧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晋电银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长兴北路72号。
法定代表人:魏志良,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京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晋电银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京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京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402元,由原告山西京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常健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