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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403执194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晋电银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
被执行人:山西古磨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本院在执行山西晋电银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古磨面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的标的为责令被执行人山西古磨面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为基数,探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6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计),承担案件受理费15400元,执行费32400元,以上共计3047800元(利息另计),但被执行人山西古磨面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传唤被执行人接受询问。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对其名下各项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或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陈晋元
审判员悦珂珂
审判员宋燕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原芳
书记员: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