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曹妃甸区陆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甸区陆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209民初2551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日生,汉族,现住**市滦南县。
被告:***,男,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现住**市滦南县。
被告:****甸区陆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甸区第三农场场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5767566870。
法定代表人:刘义洪,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0107000015319。
法定代表人:黄泽林,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甸区陆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郑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