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209民初2551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日生,汉族,现住**市滦南县。
被告:***,男,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现住**市滦南县。
被告:****甸区陆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甸区第三农场场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5767566870。
法定代表人:刘义洪,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0107000015319。
法定代表人:黄泽林,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甸区陆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郑康